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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湘西这些高中生免除学杂费!(附县市资金分配表)

湘西网 湘西头条 2017-02-23



  日前,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湖南实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免学杂费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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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地区免学杂费学生人数由本地区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省里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补助方式和拨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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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政策所需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资金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避免因免收或退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2016年秋季学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再清算的方式,预拨资金将于近期下达,待中央核定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后再予以清算。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最晚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含地方应承担部分)拨付到普通高中。各地教育部门应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相关学杂费免收或退还工作。





学杂费免收及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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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秋季学期开始,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按学年缴纳的,也应一次性退还学生。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湖南省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分配表(湘西)







本期编辑:孔黎明

内容来源:红网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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